(2024年12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275號公布 自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)根據(jù)工作實際,現(xiàn)決定廢止2002年10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97號公布,根據(jù)2010年11月26日海關總署令第198號、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修改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、物品偷逃稅款暫行辦法》。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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